稳地答道:“尊敬的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二审在遇到实质性新证据时,一般情况下确实不该直接改判,但这不等于二审不需要审查这些证据。
如果本庭审查新证据后,认定足以影响原判决的,才需要发回重审。如果新证据不足以影响原判决,可以直接维持原判。所以我方认为就我上一阶段提出的事实进行质证很有必要。
其次,关于举证期限问题,我方申请认定因被告人在一审时,故意临近举证期限届满时,才突然提交答辩状并提出反诉。因此,对于被告反诉的相关证据搜集工作,我方在一审中实际并未得到满额的证据搜集时间。而此次额外提交的证据,在二审答辩状提出时我方就一并提交了,故申请本庭裁定证据有效。”
他的这个应对,看台上的看客们就觉得稍微有些晦涩了。
虽然他说的每一句都是有法条或者解释支持的,但是平时被调用的机会很少。
一言以蔽之,就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二审发现有新证据就发回重审”这个原则,其实是不精确的。
准确来说,应该是“二审发现新证据后,先大致看一下,如果这个证据可以让判决变化,那才是发回重审。如果虽然有新证据、证据也有效、且与案情相关。但审查完后,发现不足以改变判决,那二审就没必要费事儿发回重审了,直接维持原判就行”。
换句话说,就是“成功的证据偷袭,要发回重审。但偷袭失败的,就直接维持原判”。
问题是,你都偷袭失败了,还干嘛非要坚持让人看一遍呢?这不就相当于你明知某一次攻击会miss,还非要空砍这一刀么。
比喻或许不太恰当,但道理差不多就是这样。
至于后面杜丘明说的他们那方有理由延期追加证据,虽然不能说是稳扎稳打,但好歹有其道理,就看审判长怎么说了。
“被告代理人是否需要对上述陈述表示反对?”审判长礼貌性地转向虞美琴问了一句。
这个时候,虞美琴就不太适合再纠缠了。
她大概也意识到,杜丘明是想尽量把水搅浑,就算最后无效,也把马和纱、冯见雄在社会舆论层面抹黑成碰瓷的。
毕竟,这个官司的关键,在于苹果公司的商誉,而不是什么有形资产的损失。
所以,哪怕官司判决下来了,社会舆论的印象也还是很重要的。
哪怕法官不判马和纱是碰瓷的,要是审判过程细节流传到社会上,给果粉们找到一个自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