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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第七十八章 《新汉律》(3)(2 / 6)

。再说,这其中也有许多是合乎时世的。

比如说,君亲无将,将而必诛——君权至高无上,这是合乎张涵自身利益的。他眼下尚未称帝,可明眼人都知道,那就是三年五载的事。这一条自不能改。

还有,矜恤老幼妇孺——对犯罪的老人和孩童予以从轻处罚;从严治吏——必须异地为官,不得与治民结亲等;罪无正法不合致纠——律令没有明文规定,就不予处罚;法不溯及既往——既往不咎;

这些原则都是合情合理的,张涵自然不会加以反对。然而,张涵也有不能接受的。

老规矩,张涵先是好一番将钟夸奖。不管怎么说,钟这篇文章写的漂亮,很好的完成了任务。

钟编撰《名例律》,不二日即已完成。看来不可解,仔细想来,也没有什么离奇的。钟在制订律令的时候,这些原则在他心中应当都已有了雏形。此刻撰写律令总则,钟方才一挥而就。

这些都是闪念间的事,张涵没有形于外,夸奖完了钟,他才说到自己的不同意见:

“元长,这其中也有值得商榷之处……”

钟闻言敛起笑容,正色以待:

“丞相,有话请讲。”

“先,我们来说这‘先告自除其罪’……”

张涵看了看钟,钟飞转动着脑筋,表面上却是一幅风清云淡的模样,不露丝毫声色。张涵边观察,口中可没有挺:

“‘先告自除其罪’,本意是好的,鼓励犯人投案自,是圣人的仁恕之道。然而,我觉得这在实际的执行中,恐怕会有疏漏。假设有人先行犯罪,然后立刻去自,得以免除了罪行,那么,律令不就成了一纸空文吗?”

“丞相,《名例律》只是总则,实际执行时,断案的官吏会考虑具体情况……”

钟不以为然。老实说,实际断案的时候,很少有官吏会引用这一条。

张涵笑笑:

“元长,律令之设,至关重要,还是严密些为好。我觉得,改成‘先告自减轻其罪’更好一些儿。你看呢?”

一个免除,一个减轻,差别不是很大。而张涵的建议显然更具备可操作性,钟爽快地一点头:

“是我疏忽了!还是这样好……”

“元长说的是哪里话?!汉律就是如此,又非元长之过……”

达到目的了,张涵也不为己甚,随口安抚了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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