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深,不复能顾也。闽有寇,闽之海道驱之而入浙,曰:吾地方宁矣。虽浙寇之如火益热,不复能顾也
法之术有五:一曰重保甲之令。夫倭寇、番夷、佛郎机等贼,倚海为窟,出没不时,诚难底诘。然此等非漳、皋之民,虽不禁止,而亦不来矣,漳、皋之民,非能家于海也。孰无父母兄弟,孰无妻子?必有出门之期,还家之日也。
二曰申私船之禁。禁私造二桅海船。此大舟者,装载之富,既足以致倭兵甲之利又足以为寇矣。
三曰难于戢党羽。往者海上虽多盗,然惟攘取钱谷与货贿而已,今则鱼盐刍藁亦为一空,以吾民为之易贸故也。向也取其舟所有而已,今则质其主而归其仆,非尽其家之所有,不得生焉。
且一见之顷,如指故知,曰某也富,某也贵游,某也赎千贯,某也赎百贯,必盈其欲而后已。不如其限,不盈其欲者,辄腰斩以示众,以吾民为之指示故也。向也止凭舟为险而已,今则数百成群,登岸以杀人越货矣。
四曰搜捕奸豪,公于御强御。盖此通番窝主协济之家,类皆豪右之族,其势足以弭其乡曲,其财足以略其里胥,是以匿而不发,发而不坐也。甚者,高树旗幡,明揭姓氏者,往捕者睥睨其下,莫敢谁何!此又无忌惮之尤者也,执而来,必置之法。
五曰恕以待胁从。滨海渔樵之家,为贼所质以索赎,必协之以行动。被获于官兵者,又即以贼绳之,间有逃归半路,官兵即取首级献功,冤也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