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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宣宗上(2 / 4)

肘腋,自开元二十余年粗安而外,皆乱日也,而不足以亡者,人心固依恋而不忍离,虽役繁赋重,死亡相接,抑且戴奕叶之天子于不忘。

无他,自太宗以宽容抚士庶,吞舟漏网,则游鳞各呴沫于浦屿,即有弱肉疆食之害,而民不怨其上也。罗希奭、吉温以至穷凶如侯、索、周、来,抑但施惨毒于朝士,而以反叛为名,未尝取吏民琐细之愆,苛求而矜其聪断;马植之徒,导主以渊鱼之察,而后太宗之遗泽斩矣。

植之言曰:“贪吏无所惩畏,死者衔冤无告,”亦近乎情理之说也。乃上方下宽恤之政,用答天灾,而遽以综覈虔矫之令参之,则有司相劝以武健,持法律以核吏民,广逮系以成锻炼,有故入而无矜疑,士怨于官,民愁于野,胥史操生死以取货贿,可胜言哉?

夫申、韩之以其术破坏先王之道者,岂不以为情理之宜,诛有罪以恤无辜乎?而一倚于法,天下皆重足而立。君子之恶其贼天下而殄人国脉者,正以其近于情理,易以惑人也。

以脏吏论,古今无道之世,人士相习于贪叨,而其得免于逮问者,盖亦鲜矣。夫苟舍廉耻以纵朵颐,则白画攫金而不见人,岂罪罟之所能禁乎?无道以止之于未淫,则察之愈密,诛之愈亟,夤缘附托行贿以祈免之涂愈开,贿不给而虐取于民者愈剧。

究其抵法而无为矜宥者,一皆拙于交游、吝于荐贿、谿壑易厌之细人而已。以法惩贪,贪乃益滋,而上徒以召百官之怨读,下益以甚穷民之朘削,法之不可恃也明矣。

以杀人论,人即不伏欧刀于市,亦未有乐于杀人者也;已论如法,而苟全于疏理之下,虽不死而生理亦无几矣。若其忿怼发于睚眦,则当挥拳操刃之下,恶气薰心,固且自忘其死,抑岂暇念他日之抵法而知惩?

若云死者舍冤,则天地之生,业已杀一人矣,而又杀一人以益之,奚补哉?且一人抵坐,而证佐之株连,寡妻孤子之流离于寺署者,凡几也!

故贪吏伏法,杀人者死,法也。法立于画一,而张弛之机,操于君与大臣之心。君子之道,所为迥异于申、韩之刻薄者,不欲求快于一时之心也。心苟快,而天地和平之气已不足以存,俗吏恶知此哉?

综覈行,而上下相督、还相蔽也。炫明者瞀,炫聪者聋。唐室容保之福泽,宣宗君臣销铄之而无余,马植实首导之。苛刻一行,而莫之知止,天下粗定,而卒召吏民之叛以亡,固不如曏者之姑息,乱而可存也。

知人之难久矣,而抑有其可知者,君子持之以为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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