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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武帝(3 / 8)

事,王公无不立决。”服其正也。审经以为权,权之常;反经以行权,权之变;当无道之天下,积习深而事势违,不获已而用之,一用而不可再者也。故君子慎言权也。

太元元年,谢安录尚书事,除度田收租之制。度田收租者,晋之稗政,鲁宣公税亩之遗弊也,安罢之,可谓体天经以定民制矣。

王者能臣天下之人,不能擅天下之士。人者,以时生者也。生当王者之世,而生之厚、用之利、德之正,待王者之治而生乃遂;则率其力以事王者,而王者受之以不疑。若夫土,则天地之固有矣。

王者代兴代废,而山川原显不改其旧;其生百谷卉木金石以养人,王者亦待养焉,无所待于王者也,而王者固不得而擅之。故井田之法,私家八而公一,君与卿大夫士共食之,而君不敢私。唯役民以助耕,而民所治之地,君弗得而侵焉。民之力,上所得而用,民之田,非上所得而有也。

助、彻者,殷、周之法也,夏则贡矣。贡者,非贡其地之产,贡其人力之所获也。一夫而所贡五亩之粟,为之制耳。曰五十而贡者,五十为一夫而贡其五也。

若夫一夫之耕,或溢于五十亩之外,或俭于五十亩之中,为之一易、再易、莱田之名以宽其征。田则自有五谷以来民所服之先畴,王者恶得有之,而抑恶得税之。地之不可擅为一人有,犹天也。

天无可分,地无可割,王者虽为天之子,天地岂得而私之,而敢贪天地固然之博厚以割裂为己土乎?知此,则度而征之者,人之妄也;不可度而征之者,天之体也;此之谓体天经矣。

以治民之制言之,民之生也,莫重于粟;故劝相其民以务本而遂其生者,莫重于农。商贾者,王者之所必抑;游惰者、王者之所必禁也。

然而抑之而且张,禁之而且偷,王者亦无如民何。而惟度民以收租,而不度其田。一户之租若干,一口之租若干,有余力而耕地广、有余勤而获粟多者,无所取盈;窳废而弃地者,无所蠲减;民乃益珍其土而竞于农。

其在彊豪兼并之世尤便也,田已去而租不除,谁敢以其先畴为有力者之兼并乎?人各保其口分之业,人各劝于稼穑之事,彊豪者又恶从而夺之?则度人而不度田,劝农以均贫富之善术,利在久长而民皆自得,此之谓定民制也。

太元之制,口收税米三斛,不问其田也。不禁兼并,而兼并自息,举末世之制而除之。安之宰天下,思深而道尽,复古以型今,岂一切苟简之术所可与议短长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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