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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宣帝上(2 / 5)

直也。而天理灭矣。苟其曰武帝之奢纵而泽不及民。万世之公论,不可泯也。

则异代以后,何患无按事迹而覈功罪者。鲧不以配帝而揜圮族之恶,吾弗从臾以效尤可尔。留直道以待后人,全恩礼以尽臣道,各有攸宜,倒行则乱。恶武帝之无恩于天下,而己顾无礼于上,宣帝按不道之诛,不亦宜乎!

霍光死而魏相兴,此后世大臣兴废,而国政变更、人材进退之始也。霍光非尽不可与言者也,严延年廷劾之而勿罪,田延年所与共废立者而不阿,悍妻行弑,欲自举发,特茬苒而不能自胜耳。上书者以副封先达领尚书者而后奏,光亦惩昌邑之失而正少主之视听,特未深知宣帝之明而持之太过耳。相当光之时,奏记于光,俾去副封可也;昌言于廷,俾宣帝敕光去之可也。

为人臣者,言苟当于纪纲之大,难有所不避,况光之犹可与言而无挟以不相听从者乎!待光之死而后言之,相之心不纯乎忠。而后世翘故相以树新党者,相实为之倡。是殆授兴革之权于大臣,而人主幸大臣之死以行己意。上下睽,朋dang兴,国事数变。至于宋,而宰相易,天子为之改元。因是而权臣有感于此,则恋位以免祸,树党以支亡,迭虚迭盈而国为之敝。斯其为害,三代亡有也;高、文、景、武之世,亦亡有也。故曰:自相始也。

抑相之进也,言正而心诐,迹贞而行诡,所因者许广汉也,听起伏于外戚而莫能自遂也。司马温公奉宣仁太后改新法,而章悙、邢恕犹指宫闱以为口实,况缘外戚以取相乎?君子之慎始进也,枉尺而直寻不为也。

春秋之世,不因大夫而立功名者,颜、曾、冉、闵而已。汉之不因外戚,后世之不因宦寺者,鲜矣。此风俗邪正、国事治乱之大辨也。

路温舒之言缓刑,不如郑昌之言定律也。宣帝下宽大之诏,而言刑者益淆,上有以召之也。律令繁,而狱吏得所缘饰以文其滥,虽天子日清问之,而民固受罔以死。

律之设也多门,于彼于此而皆可坐,意为重轻,贿为出入,坚执其一说而固不可夺。于是吏与有司争法,有司与廷尉争法,廷尉与天子争法,辨莫能折,威莫能制也。

巧而彊者持之,天子虽明,廷尉虽慎,卒无以胜一狱吏之奸,而脱无辜于阱。即令遣使岁省而钦恤之,抑惟大凶巨猾因缘请属以逃于法,于贫弱之冤民亡益也。唯如郑昌之说,斩然定律而不可移,则一人制之于上,而酷与贿之弊绝于四海,此昌之说所以为万世祥刑之经也。

夫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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