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命》之言辞也,曰“体要”。
于是而或为之说曰:“辞有定体焉,有扼要焉,挈其扼要而循其定体,人可为辞,而奚以文为?
体要者质也,质立而文为赘余矣。”徇是言也,质文之实交丧于天下,而辞之不足以立诚久矣。
尝试言之。物生而形形焉,形者质也。形生而象象焉,象者文也。形则必成象矣,象者象其形矣。在天成象而或未有形,在地成形而无有无象。
视之则形也,察之则象也,所以质以视章,而文由察著。未之察者,弗见焉耳。
请观之物。白马之异于人也,非但马之异于人也,亦白马之异于白人也,即白雪之异于玉也。疏而视之,雪、玉异而白同;密而察之,白雪之白、白玉之白,其亦异矣。人之与马,雪之与玉,异以质也;其白则异以文也。
故统于一白,而马之白必马,而人之白必人,玉之白必玉,雪之白必雪。从白类而马之,从马类而白之。既已为马,又且为马之白,而后成乎其为白马。故文质不可分,而弗俟合也,则亦无可偏为损益矣。
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同以敬,而非以敬父者散君。以敬父者施之君,则必伤于草野,而非所以敬君。非所以敬君,不可为敬。不可为敬,是不能资于事父而同敬矣。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同以爱,而非以爱父者爱母。以爱父者施之母,则必嫌于疏略,而非所以爱母。
非所以爱母,不可为爱。不可为爱,是不能资于事父而同爱矣。爱敬之同,同以质也。父与君、母之异,异以文也。文如其文而后质如其质也。故欲损其文者,必伤其质。犹以火销雪,白失而雪亦非雪矣。
故统文为质,乃以立体;建质生文,乃以居要。体无定也,要不可遏也。有定体者非体,可扼者非要,文离而质不足以立也。奚以明其然邪?
耳、目、手、足之为体,人相若也,而不相为贷。非若刻木以为傀儡,易衣而可别号为一人也。故疏而视之,相若;密而察之,一纹一理,未有果相似者,因而人各为质焉。则质以文为别,而体非有定审矣。
一人之身,居要者心也。而心之神明,散寄于五藏,待感于五官。肝、脾、肺、肾、魂魄,志思之藏也,一藏失理而心之灵已损矣。无目而心不辨色,无耳而心不知声,无手足而心无能指使,一官失用而心之灵已废矣。其能孤扼一心以绌群用,而可效其灵乎?
则质待文生,而非有可遏之要,抑明矣。
是故先王视之而得其质,以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