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法治之梦(1 / 17)

从元杂剧开始,中国的戏剧演出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一座座由艺术家和观众共同执掌的民间法庭,通过艺术形象,在道德舆论上审理着各种典型案例。这种案例,倘若放到真正的官府法庭上去,很可能被彻底颠倒了是非。窦娥的冤魂唱道:

呀,这的是衙门从古向南开,就中无个不冤哉。

这确是实情。

为什么在冠冕堂皇的衙门和公堂之上,冤情是那样多,而且几乎是代代如此、处处皆然呢?中国历朝,不是没有法律,但幅员之广,朝廷之远,郡县之多,动乱之频,兴废之繁,使得法律之网一向比较松弛,疏漏既多,在执行和解释上的随意性更是惊人。尤其重要的是,在中国政治思想领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学说一贯主张以礼治代替法治,强调贵贱上下有别。即便执法,也以既定的阶级界线和社会等级为基本前提。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便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出发点。我们只要稍稍查阅一下古代法律资料即可看到,那些“律例”、“刑统”中多么明白地显示了各种上层社会等级的无数法律特权。这样的法律,对广大平民来说,当然不会表现出太大的公正了。到了元代,法律除了体现贵贱等级间的重大差异外,又加入了大量体现种族间的不平等的内容。例如,《元史·刑法志》载,“蒙古人与汉人斗殴,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汉人被打时一经还手,便取消诉讼权。“一命抵一命”的传统法律,在元代只适用于汉人杀蒙古人,以及汉人、蒙古人各自内部的命案。蒙古人打死了汉人,只是“断罪出征”、“征烧埋银”而已。更有甚者,连穿着服饰、居住房舍之类的生活琐事,《元典章》也给汉人以重重的法律限制,而明确规定“蒙古人不在禁限”。这样一来,汉族平民就很难在衙门和公堂上获得法律的正当保护了,他们于是喜欢把公正的法庭、正常的秩序,交付给美好的梦幻。

这个美好的梦幻,就是杂剧。

到明代,对汉族的种族歧视当然不存在了,但贵贱之别还明显地左右着法律;到清代,对汉族的种族歧视又产生了,比元代自然好一点,但公正的法庭,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一种美好的梦幻。于是,中国戏剧长期地要担负起自己作为民间法庭的义务,数百年间在街衢村落,进行着合乎民间情理的道德判决。

为填现实之不平,为补人间之遗恨,人们热切地向艺术求援,向戏剧求援;但是,戏剧艺术向他们提供的,仍然是一座座假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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