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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章 我自岿然不动(1 / 4)

“你希望以哪一家公司的名义提起这些诉讼?”

面对这个问题,拉蒙德有些不理解。

他理所当然地说:“按照惯例,侵权诉讼都是让苹果贸易(沪江)有限公司出面的。”

杜丘明无奈地摇摇头:“我就知道,你会提惯例可是,马和纱的行为,没有侵犯到苹果贸易(沪江)有限公司一丝一毫的权利,它又有什么资格作为适格原告呢?马和纱破坏的是‘计算机系统’,侵犯的是计算机软件和系统的完整性。

可是,对ios也好、app-store也好的经营,并不在苹果贸易(沪江)有限公司的经营权限和范围内,这家公司只负责苹果公司在华的硬件销售,我说的没错吧?”

拉蒙德终于意识到了这个麻烦,他自言自语地斟酌着:“可是,苹果大华夏区本身只是一个管理机构,不是法人,也无法提出诉讼,这点我也是知道的。那么,能让卢森堡的itunes公司来提起这个诉讼么?”

杜丘明无奈地双手一摊:“理论上,卢森堡itunes公司在国内都没有任何经营机构,也不属于在华有任何经营行为的企业,很显然,它不适格理论上,它都不算在中国做过生意。”

这个道理,很多不学法的看官可能会觉得难以理解,但是如果换个例子侧面对比一下,就能听懂了:

比如,要是有一个买了索尼ps4游戏机的玩家,买的时候买的是国行的机器,然后备份了之后,刷成联港服买psn数字版游戏。要是哪天他破解自己的游戏机、运行某些盗版的、但是同时只在港服psn上销售的数字游戏,然后港服要告他侵权,那怎么告?

理论上,这是没法告的。因为索尼港服本来就无权在中国大陆卖任何东西,所有的交易都是人家个人行为、把国行机备份后刷了港服去买的。

说难听点,大致就跟一个人偷渡到香江买东西、然后再不交税偷渡拿回国内用一个性质。

这种情况下,港服的运营公司哪来的权利要求中国法律在中国国内审判、保护它的经营性权利?

你丫压根就不是一个有资格在国内做生意的主体好伐。(当然,如果是非经营性的权利,还是可以保护的)

拉蒙德觉得问题被设计得越来越棘手和复杂了。

他搓了搓手,直截了当让杜启明报答案。

“那你说,这个案子有什么办法起诉?”

杜丘明眉头微微一挑,说道:“有办法,让苹果母公司直接在国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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