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个不是一般侵权,还是涉及‘假冒伪劣产品’的。田姐,南姐,你们好好想想,那些仿冒名牌的产品,一般情况下质量肯定也不怎么样。
而在我们这边,或者邻省的吴越省,吃辣的消费者本来就不多,‘l干妈’这种辣酱公司在市场预期收益不高的情况下,说不定就懒得花费司法成本来打假。这样就有可能导致相应的假冒伪劣产品长期在市场上流通、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呐!这可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我们为了社会公益主动打假,难道还有错吗?”
在大多数其他国家的《刑法》上,都是不会把经济类犯罪中的“制造贩售假冒伪劣商品”写到同一个罪名里去的。
因为假冒是假冒,伪劣是伪劣,两者有天壤之别。
假冒,有可能只是侵害了别人的商标品牌等权利和无形资产;但性能、质量完全有可能是毫无问题的。
伪劣,才是性能、质量、安全方面有问题。
在日本,在德国,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生产贩售假冒产品”和“生产贩售伪劣产品”,那都是写得很开、在法典上八竿子打不着的两种罪名。甚至前者被归类到“侵害知识产权”,后者被归类到“侵害质量安全/公共安全”,连其上位概括罪名体系都不同。(比如,在有些国家,“假冒”是经济类犯罪,而“伪劣”有可能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但谁让国朝曾经那么些年都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呢?以至于从老百姓到消费者,都很难对“只冒牌、但质量过硬”的东西恨不起来。
甚至很多消费者就像觉得“做盗版、用盗版有什么不对?还省钱呢”一样,觉得如果有假冒品牌但质量过硬的东西,就该立刻去买,不买就是少占了便宜。
不信这一点的,去淘宝上找一家公然宣称“质量跟正品100%一样,只是盗版”的假货店看看,绝对销量杠杠滴。
知识产权保护如此恶劣的国情,才让当初国朝立法,不得不把“假冒”和“伪劣”捆绑起来仇视,引导人民觉得“假冒”的肯定同时也是“伪劣”的。
这一细节,今天却被精明刁毒的冯见雄利用了。
他要打假的东西,可能100%没有质量问题,也和“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八竿子打不着。
但谁让国朝立法,把假冒和伪劣写在一起了呢?
冯见雄要说自己的“公器私用”是在“替天行道”,田海茉也想不出毛病来。
“真是可怕的口才啊”田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