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成功的。但‘中华烟’在《商标法》立法之前好多年就在卖了,所以约定俗成给特事特办了。
具体到这个案子里,‘l干妈’本来就是一个人身称谓,很多地方的人还有认干妈的陋习,辣酱这种东西在很多省份也都有家庭自制的习俗,所以这个字眼理论上还是有容易被混淆的可能性的,当初国家商标局限制其注册使用范围,原则上也不算错。”
三个妹子都没学过《商标法》,花了十几分钟才消化了冯见雄这段说辞。
然后妹子们提出了下一个疑问:“那你说那个‘注册了商标也只许在某一大类产品上使用’时怎么回事呢?听刚才的案例,连‘调味品’上注册过的商标,在‘腌渍食品’上都不受保护,这也太扯了吧?”
“这个其实也很正常的啊,因为商标这种东西的注册,和著作权、专利权的申请相比,难度显得太低了。
要申报一个著作权,至少要花费无数的精力去写一本书、一首歌或者一个软件。要申请一个专利,更是要投入不少研发实力。而申请一个商标,理论上只要一拍脑袋想两个字,然后给国家商标局交600块钱规费就行了,这个成本太低。
所以如果不作限制的话,理论上一个人花个几百万,就能把上万个溢美之词都给垄断了。照此类推,上不封顶,要是有人恶意砸钱,很快所有优美汉字组合都被用光了。
因此各国的《商标法》领域才会引用一个叫《尼斯商标分类表》的东西,把商标所适用的产品(包括实体货物和虚拟服务类产品)分成45个大类。所以,即使今天有一家公司注册了‘l干妈’这个商标卖调味品,也不影响另一个公司也注册‘l干妈’卖衣服,后天还能有一家公司也注册‘l干妈’卖汽车或者软件如果这个牌子的汽车和软件卖得出去的话。”
妹子们似懂非懂,但仍然觉得刚才的例子不太对:“汽车、衣服跟辣酱差得很远,哪怕都叫‘l干妈’,也确实不可能让人误会‘此l干妈就是彼l干妈’,但是辣椒酱和腌渍食品差距很近啊,明明是差不多的东西”
冯见雄哂然一笑,耸耸肩:“这就没办法了是不是同类,是不是相近,不是让你们用生活常识去判断的,法律是要讲条文的,是否是同一大类,唯一的标准就是《尼斯商品分类表》说了算。
《尼斯商品分类表》上前者是第30类,后者是第29类,而目前黔贵省那个‘l干妈’还没驰名,综合考虑上述几点,那就是不算侵权邓长春这个法律空子,钻得合情合理当然,前提是